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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元馨
被 告 周照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捌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起訴狀送達被告後,變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經核其性質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3日與原告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下稱甲借款),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10 年2月4日起至115 年2 月4日止共5年,分60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75﹪機動計算。
被告嗣於110年6月24日又與原告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貸款契約書,另向原告借款60萬元(下稱乙借款),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10 年7月2日起至116 年7 月2日止共6年,貸放後12個月內按月繳納利息,111年8月2日起分60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75﹪機動計算。
甲、乙借款並均約定如遲延還本付息,須加付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上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按上開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詎甲、乙借款被告分別僅清償至113年1月3日、112年12月1日止之本息,此後未再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剩餘借款本金60萬8929 元(甲借款17萬2760元、乙借款43萬6169元)、利息(113年3月27日前之利率按當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1.595﹪加0.575﹪即2.17﹪計算,113年3月27日起之利率按當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1.72﹪加0.575﹪即2.295﹪計算)、違約金。
為此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89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借據、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授信約定書、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5-43、69頁),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貸而未依約清償等情事,既堪信為真,則原告依其與被告間之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0萬89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
編
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
期間
利率(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
算方式
17萬2760元自民國113
年1 月4 日
起至民國1
13年3月26
日止
2.17﹪
自民國113年2月5日
起至民國113年3月26
日止,按週年利率0.
217﹪計算;自民國1
13年3月27日起至民
國113年8月4日止,
按週年利率0.2295﹪
自民國113
年3月27日
2.295﹪
計算;自民國113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0.45
9﹪計算。
起至清償
日止
43萬6169元自民國112
年12月2日
起至民國1
13年3月26
日止
2.17﹪
自民國113年1月3日
起至民國113年3月26
日止,按週年利率0.
217﹪計算;自民國1
13年3月27日起至民
國113年7月2日止,
按週年利率0.2295﹪
計算;自民國113年7
月3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0.45
9﹪計算。
自民國113
年3月27日
起至清償
日止
2.295﹪
合計60萬8929元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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