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訴,637,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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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告蔡感恩
訴訟代理人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朱俊穎律師
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陳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8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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