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國仲
上 訴 人 吳佳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15,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064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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