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旻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雅萍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91,493元【計算式:210.01㎡(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不動產就建物及其坐落土地交易情形如附表所示)×0.3025×245,427元=15,591,4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金額:新臺幣) 地段位置或門牌
(均位於高雄市鳳
山區)
屋齡
交易日期
建物移轉
總面積
交易總價
每坪交易單價
(元以下四捨五
入)
光華南路○○巷○
號
18年110年9月25日
60.71坪
16,700,000元
275,078元
光華南路○巷○號17年110年1月12日
56.54坪
12,200,000元
215,776元
平均每坪交易單價
245,4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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