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重訴,57,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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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林俊寬律師即吳振經即玉鑫企業行之遺產管理人

羅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俊寬律師即吳振經即玉鑫企業行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振經之遺產範圍内與被告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42,599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林俊寬律師即吳振經即玉鑫企業行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振經之遺產範圍内與被告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32,587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俊寬律師即吳振經即玉鑫企業行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吳振經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甲○○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吳振經即玉鑫企業行(下稱吳振經)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⑴民國110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3月30日起至至113年3月23日止,自借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償付本息,利率按原告指數型房貸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4.58%計算(違約時為6.17%),並自逾期之日起算之6個月內,按遲延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息20%計付違約金。

⑵111年6月28日向原告借款6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29日起至114年6月29日止,自借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償付本息,利率按原告指數型房貸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4.19%計算(違約時為5.78%),並自逾期之日起算之6個月內,按遲延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息20%計付違約金。

並均約定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詎吳振經僅分別攤還本息至112年4月29日、112年5月11日,尚積欠本金各1,942,599元、4,432,5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惟吳振經已於112年6月1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少家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616號裁定選任被告林俊寬律師為吳振經之遺產管理人,又被告甲○○為吳振經之連帶保證人,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遺產管理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清償借款。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林俊寬律師即吳振經之遺產管理人則以:否認原告對於吳振經有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債權存在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保證書、原告指數型房資基準利率、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吳振經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高少家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167、4434及4494號公告、高少家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61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87頁),核屬相符,而被告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

被告林俊寬律師雖否認有系爭借款債權存在,然其就上開文書之形式上真正並不爭執,且被告甲○○為吳振經之配偶,有其戶籍謄本存卷可按,復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如系爭借款債權不存在,又豈有不為抗辯而視同自認之理,被告林俊寬律師空言否認,自不足採,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遺產管理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俊寬律師即吳振經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吳振經之遺產範圍與被告甲○○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借款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1 1,942,599元 6.17% 112年4月30日 自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4,432,587元 5.78% 112年5月12日 自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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