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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坤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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