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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傳說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㈠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於112年8月14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院卷第9-11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2年8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4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院卷第13-15、25-26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
發票人:竝辰企業有限公司蔡仲義。
受款人:傳說藝品有限公司林淑微。
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000000000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144,000元。
發票日:民國112年5月17日。
支票號碼:T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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