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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怡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87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7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2年9月28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
又聲請人於113年1月12日向本院聲請本件除權判決時,附表所載股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於113年2月28日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股票 1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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