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除,201,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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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謝彩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系爭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12月13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3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股票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豐紗廠股
份有限公司
078-NX-0003
805-1
股票
變更為裕
豐國際開
發股份有
限公司,
現為三地
開發地產
股份有限
公司。
002
裕豐紗廠股
份有限公司
078-NX-0007
690-3
股票
400
變更為裕
豐國際開
發股份有
限公司,
現為三地
開發地產
股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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