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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華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啟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11月27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
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股票附表: (同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11號裁定附表)編
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2998~79ND003113
股
票
116
116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79ND012691~79ND012794
股
票
104
104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19~79NX000019
股
票
4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9674~81ND019684
股
票
11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203~81NX000203
股
票
593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D020527~82ND020527
股
票
1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D021104~82ND021125
股
票
22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D022464~82ND022567
股
票
104
104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303~82NX000303
股
票
16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350~82NX000350
股
票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401~82NX000401
股
票
397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D033203~83ND033237
股
票
35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D036355~83ND036389
股
票
35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603~83NX000603
股
票
96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713~83NX000713
股
票
96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D039137~84ND039179
股
票
43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D042922~84ND042964
股
票
43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1002~84NX001002
股
票
152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1121~84NX001121
股
票
152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86ND0000000
股
票
31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86ND0000000
股
票
51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86NX0000000
股
票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86NX0000000
股
票
782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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