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除,209,2024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華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啟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11月27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

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股票附表:                                         (同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11號裁定附表)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2998~79ND003113


116
116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79ND012691~79ND012794


104
104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19~79NX000019


4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9674~81ND019684


11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203~81NX000203


593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D020527~82ND020527


1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D021104~82ND021125


22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D022464~82ND022567


104
104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303~82NX000303


16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350~82NX00035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401~82NX000401


397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D033203~83ND033237


35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D036355~83ND036389


35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603~83NX000603


96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713~83NX000713


96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D039137~84ND039179


43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D042922~84ND042964


43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1002~84NX001002


152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1121~84NX001121


152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86ND0000000


31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86ND0000000


51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86NX0000000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86NX0000000


782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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