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廖凱文即偉榤企業行
代 理 人 廖三忠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享溫馨
企業股
份有限
公
司
李東和
偉榤企
業行
合作金
庫商業
銀行九
如分行
0000000000000
44,777元
113年1月1日
P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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