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除,220,2024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廖凱文即偉榤企業行

代  理  人  廖三忠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享溫馨
企業股
份有限


李東和
偉榤企
業行
合作金
庫商業
銀行九
如分行
0000000000000
44,777元
113年1月1日
P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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