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梁嘉瑋(即梁陳金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B9546 股票 1 6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68242 股票 1 9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股票 1 2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股票 1 8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股票 1 9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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