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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黃宥蓁
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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