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黃宥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股票 1 400 2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股票 1 280 3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股票 1 504 4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股票 1 283 5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股票 1 246 6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股票 1 189 7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股票 1 145 8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股票 1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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