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林秀如(即林廖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捌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林廖良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張,因聲請人不慎將之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於112年6月26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6月3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3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⒈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21C-19D02967 股票 1 1,000 ⒉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J5207 股票 1 80 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股票 1 49 ⒋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股票 1 33 ⒌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股票 1 23 ⒍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17 ⒎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股票 1 42 ⒏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0 股票 1 62 合計 8張 1,306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