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除,59,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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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黃麗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系爭支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9月11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3年1月26日為止屆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民國) 支票號碼 1 芳崗建設有限公司 黃麗容 玉山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 82,911元 111年3月1日 A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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