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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李世澂
代 理 人 林達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
聲請人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12年9月13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9月19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3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4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5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6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7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8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9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10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11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12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13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14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15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16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17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18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19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20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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