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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謝育仁(即謝英皆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3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過調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經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9月2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3年2月28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至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網頁資料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程序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股票 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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