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圓山仰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三源
代 理 人 鄭宗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伸春貿易有限公司 王仲銘 圓山仰德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如分行 00000000000 18,000元 112年8月25日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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