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除,81,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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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盧品宏(即盧明賢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在民國112年10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

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12年10月4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10月16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1C-29Z61010 股票 1 21 0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36761 股票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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