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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林東慶(即林東誼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
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112年10月24日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12年10月26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 股票 1 1000 原名為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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