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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鍾依儂
訴訟代理人 楊焜義律師
送達代收人 楊焜義 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調查證據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黃悅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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