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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七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川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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