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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一一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黃悅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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