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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七號
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被 告 亞洲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進祥 律師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何悅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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