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1,訴,2013,200402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淇豐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丙○○
被 告 和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裁定命在該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民事鳳山庭
~B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B 法 官 藍家慶
~B 法 官 莊珮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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