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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洪復琴即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且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及清算開始日自民國92年1 月1 日起,經本院准予備查後,嗣分別於92年6 月16日、92年12月26日、93年6 月24日、93年12月16日、94年6 月17日、94年12月16日、95年6 月20日、95年12月18日、96年6 月13日、96年12月19日、97年6 月26日聲請展期6 個月,均經本院准予展期,茲因現有資產之處分、債務之收取、文書檔案之處理案件尚未處理完畢,致清算人仍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經清算人會議決議通過向本院聲請展期6 月,並檢具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97年第8 次清算會議紀錄1 份為證等語。
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瓊徽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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