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2,司,13,201512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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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何華勳即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硫酸錏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且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及清算開始日自民國92年1月1日起,經本院准予備查後,前次展期至104年12月31日,茲因辦理土壤污染整治作業、清算前檔案移轉、清算完結時應辦之法定事項等尚未處理完畢,致清算人仍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經清算人會議決議通過向本院聲請展期6個月,並檢具高雄硫酸錏公司104年第10次清算人會議議事錄(摘錄版)1份為證等語。

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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