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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一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律師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 官 郭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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