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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二號
原 告 淳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譽祥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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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法 官 曾淑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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