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2,訴,2712,2004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二號
原 告 淳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譽祥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
~B法 官 曾淑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