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2,訴,2876,200402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七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元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劉春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變更其住所未向本院陳明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公示送達生效,有高雄市前鎮區公所簡復表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庭
~B法 官 莊珮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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