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2,訴,3556,20040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三五五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與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七0號損害賠償事件合併辯論。

理 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三信)因其居間而就高雄市新興區○○○路一八二號房屋暨基地(以下簡系爭房地)成立買賣契約,其得請求居間報酬。

惟系爭房地業由三信出賣予訴外人許德發,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已另案訴請三信損害賠償,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七0號受理在案。

職是,本件與上開事件之訴訟標的相牽連,為訴訟經濟起見,有合併辯論之必要,爰命本件與上開事件合併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甯 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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