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2,訴,562,200402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對於被告丙○○之送達部分,漏未送達其陳報地址,致該部分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法 官 李昭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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