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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原 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B 法 官 蘇姿月
~B 法 官 盧怡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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