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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勝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己○○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零參拾肆萬肆仟陸佰零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勝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統公司)於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日期,邀同被告乙○○、丙○○、甲○○○、己○○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款,約定各筆借款利息如附表二所示,並均約定如未按期給付利息,則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詎勝統公司司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請求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並違約金未為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無結果。
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二紙、本票二紙、約定書四紙為證。乙、被告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勝統公司邀同被告乙○○、丙○○、甲○○○、己○○為連帶保證人,於向其借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後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未為受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本票、約定書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及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實。
三、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此從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意旨可供參酌。
本件被告勝統公司為借款人,被告乙○○、丙○○、甲○○○、己○○為連帶保證人,勝統公司既應就全部債務負清償之責,則乙○○、丙○○、甲○○○、己○○基於連帶保證人之身分,依前開判例意旨,自應就此債務與勝統公司負連帶給付之責任。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尚未清償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及利息並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紀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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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本金│利率 │原借款金額│ 利息(自左列之日 │違約金(自左列之│
│ │金額 │(年息│(新台幣)│ 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新台幣│) │ │ 上開利率計算之) │,逾期清償在六個│
│ │) │ │ │ │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十,逾期│
│ │ │ │ │ │清償在六個月以上│
│ │ │ │ │ │者,其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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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千六百│9.809%│二千六百萬│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九十二年二月十九│
│ │萬元 │ │元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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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九百萬元│9.809%│九百萬元 │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九十二年二月十九│
│ │ │ │ │ │日 │
├──┼────┼───┼─────┼─────────┼────────┤
│三 │一千萬元│9.059%│一千萬元 │九十二年一月五日 │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
│四 │二千三百│9.309%│一千四百三│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十二年一月三十│
│ │六十萬元│ │十萬四千六│九日 │日 │
│ │ │ │百零四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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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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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一年二月│二千六百萬元 │九十一年二月十七│借款利息按年息百分│
│ │十七日 │ │日至九十二年二月│之十點0三四計算,│
│ │ │ │十七日 │嗣則依伊基本放款利│
│ │ │ │ │率加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 │七五機動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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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九十一年三月│九百萬元 │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借款利息按年息百分│
│ │一日 │ │至九十二年二月十│之十點0三四計算,│
│ │ │ │七日 │嗣則按伊基本放款利│
│ │ │ │ │率加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 │七五機動調整 │
├──┼──────┼───────┼────────┼─────────┤
│三 │九十一年二月│一千萬元 │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借款利息按年息百分│
│ │四日 │ │至九十二年二月四│之九點二八四計算,│
│ │ │ │日 │嗣則按伊基本放款利│
│ │ │ │ │率加年息百分之二機│
│ │ │ │ │動調整 │
├──┼──────┼───────┼────────┼─────────┤
│四 │八十六年三月│二千三百六十萬│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借款利息按年息百分│
│ │二十八日 │元 │八日至九十三年三│之九點五五計算,嗣│
│ │ │ │月二十八日 │則按伊基本放款利率│
│ │ │ │ │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
│ │ │ │ │機動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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