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2,重訴更(一),2,2004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更(一)字第二號
原 告 亨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丁○○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B 法 官 蘇姿月
~B 法 官 盧怡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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