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3,亡,5,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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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亡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薛花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薛車言死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宣告薛車言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薛車言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薛車言(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縣○○鄉○○村○○○路○○○巷○○○○號),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自○○縣○○鄉○○村○○○路○○○巷○○○○號住處外出之後即失蹤,迄今已逾七年,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九十二年度家催第一九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民法第八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五條、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提出戶籍謄本、本院九十二年度家催第一九八號民事裁定、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台灣新聞報各一份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家催第一九八號公示催告卷宗。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之子薛車言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失蹤,迄今已逾七年,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而聲請人亦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本院九十二年度家催第一九八號民事裁定、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台灣新聞報各一份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女吳○美到庭證稱:「我哥哥薛車言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從○○縣○○鄉○○村○○○路○○○巷○○○○號住處外出之後,就失蹤至今,都沒有他的任何消息」等語明確(見本院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筆錄),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家催第一九八號公示催告卷宗審核無訛。
聲請人為失蹤人薛車言之母,為利害關係人,失蹤人則係失蹤已逾七年,而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薛車言死亡,應予准許。
三、又薛車言自八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失蹤後,計至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已滿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其死亡之時,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廖家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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