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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玖仟伍佰零叁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租佃爭議_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其提出之裁判費收據確為十萬九千五百零三元,爰如數確定為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民事鳳山庭
~B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月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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