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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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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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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九七三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三二九二號假扣押卷宗審核無訛,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證,故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郭慧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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