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3,補,176,2004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補字第一七六號
聲 請 人 乙○○
右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甲○○拋棄其繼承權事件,聲明人聲明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院書記官 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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