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3,訴,217,200402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丁○○○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節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節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楊富強
~B法 官 劉定安
~B法 官 黃宗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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