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98號
上訴人即 甲○○
被 告
被上訴人 乙○○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5年6 月1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