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3,訴,298,200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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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劉勝雄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鳳山庭
~B法 官 莊珮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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