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3,醫,13,201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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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醫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曾明智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即高雄市立婦幼綜合醫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66,437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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