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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 告 建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乙○○
參 加
訴 訟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
陳景裕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行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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