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4,婚,1445,2006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144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19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