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4,家訴,197,200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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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9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 月7 日上午11時10分,原告應提出子女保險契約暨收據到庭說明,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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