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4,智,8,200606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8號
原 告 勤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
被 告 風雅頌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展銓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邱泰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