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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滿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043、1044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在系爭有利國貿行銷有限公司所開立票號AB0000000 號,發票日93年12月13日,面額新台幣235,850 元,付款人陽信商業銀行中正分行之支票背面背書,系爭支票提示未獲付款,上訴人應負背書人之責任等語,上訴人則以其在系爭支票之背書係遭第三人甲○○盜蓋等語,則本件之爭點在於上訴人在系爭支票上之背書是否為第三人甲○○所盜蓋。
而第三人甲○○涉於本件系爭支票背面盜蓋上訴人背書之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現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043、1044號),有該署95年6 月14日雄檢博荒樂字第95偵緝1043號字第37412 號函1 份在卷可證,則第三人甲○○之上開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陳億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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