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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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